“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二)
发布时间:2010/11/18 点击:[3113]
解析四: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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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薛2010年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 100元、通讯费补贴100元、奖金300元,应发工资共为1880元。小薛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请问小薛的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 {) O+ x- L$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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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至于补贴,明确从最低工资中剔除的仅为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这三类,其它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 据此,将小薛的1880元工资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后为1170元,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 ?; B! J( |" c+ R. 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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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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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五:拿“提成工资”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广州某旅行社发生导游集体辞职事件,在业内引起不小震动。这些导游辞职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发放的底薪太低或干脆无底薪。目前,广州约70%以上的导游是独立导游(兼职导游),即使全职导游,他们每月基本工资也仅200多元,一天的出团补贴是40元。至于地陪,一般没有基本工资,其收入主要靠购物回扣和加点的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下,导游不想“宰客”也难。但有人说,这就是目前国内旅游业的“行规”,底薪或无底薪都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导游怎能出尔反尔? ! T2 L* q. ]% i& e: ^7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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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任何“行规”都不能违反法规。旅行社可对导游实行浮动工资,但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广州这家旅行社的全职导游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即使“团费亏损”,也不能每月只拿200元的工资或“零工资”甚至“负工资”。兼职导游的工资收入也要符合有关规定。 . y f( H7 M. T5 j4 ]: z
[提醒]对于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可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周期后,用人单位可和劳动者重新达成工资的协议,按新协议的标准执行。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各地规定不一。上海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应落实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 L1 ]/ X6 I#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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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六:计件制职工未完成定额可否享受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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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谈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谈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工资被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 某月,谈某因患病初愈,仅完成定额70%,单位遂据此发放其当月工资8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谈某认为,自己因患病导致体力不足,但坚持工作,单位即使减发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认为,谈某已病愈上班,未完成定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单位系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发放工资。 6 j7 R2 g, u f, @) X; u
[说法]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工厂首先要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其次,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谈某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但谈某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w* Z8 @; }#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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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某些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工资”。其实,只要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就应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自愿约定的工作时间,可少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不允许因此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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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薛2010年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 100元、通讯费补贴100元、奖金300元,应发工资共为1880元。小薛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请问小薛的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 {) O+ x- L$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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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至于补贴,明确从最低工资中剔除的仅为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这三类,其它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 据此,将小薛的1880元工资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后为1170元,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 ?; B! J( |" c+ R. 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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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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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五:拿“提成工资”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广州某旅行社发生导游集体辞职事件,在业内引起不小震动。这些导游辞职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发放的底薪太低或干脆无底薪。目前,广州约70%以上的导游是独立导游(兼职导游),即使全职导游,他们每月基本工资也仅200多元,一天的出团补贴是40元。至于地陪,一般没有基本工资,其收入主要靠购物回扣和加点的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下,导游不想“宰客”也难。但有人说,这就是目前国内旅游业的“行规”,底薪或无底薪都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导游怎能出尔反尔? ! T2 L* q. ]% i& e: ^7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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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任何“行规”都不能违反法规。旅行社可对导游实行浮动工资,但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广州这家旅行社的全职导游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即使“团费亏损”,也不能每月只拿200元的工资或“零工资”甚至“负工资”。兼职导游的工资收入也要符合有关规定。 . y f( H7 M. T5 j4 ]: z
[提醒]对于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可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周期后,用人单位可和劳动者重新达成工资的协议,按新协议的标准执行。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各地规定不一。上海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应落实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 L1 ]/ X6 I#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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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六:计件制职工未完成定额可否享受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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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谈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谈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工资被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 某月,谈某因患病初愈,仅完成定额70%,单位遂据此发放其当月工资8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谈某认为,自己因患病导致体力不足,但坚持工作,单位即使减发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认为,谈某已病愈上班,未完成定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单位系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发放工资。 6 j7 R2 g, u f, @) X; u
[说法]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工厂首先要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其次,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谈某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但谈某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w* Z8 @; }#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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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某些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工资”。其实,只要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就应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自愿约定的工作时间,可少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不允许因此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